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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发布时间:2023-03-02 07: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内容简介

凤台县、各区人社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各社区:为切实做好全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巩固和完善养老金防冒领有效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凤台县、各区人社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各社区:

为切实做好全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巩固和完善养老金防冒领有效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凤台县、潘集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所在的县、区人社局组织实施。

另外,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积极做好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工作。

二、时间安排

4月15日—4月30日,各区人社局、企业主管部门、参保单位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金发放科拷贝数据,认真核实后,9月30日前将签章的《资格认证回执》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金发放科备案。

三、认证方式

1.新退休人员及新增遗属认证

参保单位、所属社区负责对新退休人员或新增遗属认真核实,对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首次认证,并为其《离、退休人员信息表》签章,在办理养老金计发或遗属待遇发放手续时,由养老金发放科盖章确认。

2.主管部门、参保单位组织的集中认证

由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管理的本地居住人员,仍采用集中认证的方式,但不再采取照像手段,改为由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负责组织认证,认证方式及时间,自主制定。参加资格认证人员信息数据,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金发放科负责从数据库中提取,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拷盘,根据名单逐一核实认证。9月30日前将签章的《资格认证回执》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金发放科备案。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根据报送的未参加认证的人员名单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其到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补办认证手续后,各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按月填报《补发人员花名册》,将补办认证手续发人员名单报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金发放科,对其养老金进行补发。

3.无单位管理的人员认证

无单位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名存实亡退休人员、以个体参保、灵活就业、一次性补缴费形式退休的人员及特殊人群专户退休人员)主要依托社区认证。各区人社局负责此类人员数据拷盘,分发至下设的各社区,各社区根据数据信息核实认证,认证结束后将结果反馈给所属区人社局,各区人社局汇总后上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备案。退管服务科将未参加认证的人员名单传送给养老金发放科,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养老金停发人员到所属社区补办认证手续后,各社区按月将补发名单汇总上传各区人社局,各区人社局上报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退管服务科将各区补发名单汇总后传送给养老金发放科,恢复其养老金发放。

4.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的认证方式

对市内居住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其亲属可与所属单位或社区联系,由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方式进行认证。特殊情况,要提供上门服务。对未及时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所属社区或单位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养老金发放。

5.国内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认证方式

(1)每年年初,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向异地数据库中的退休人员,邮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每年6月30日前将认真填写,经本人异地居住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对未及时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养老金发放,待退管服务科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养老金发放。

(2)居住在长三角地区的退休人员实行网上认证,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邮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填写好的《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协助认证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其认证结果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传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四、在资格认证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市人社局将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人社局、参保单位、主管部门、社区在资格认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积极与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54—6653707、6882890、688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