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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8 04:12:3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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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对象我县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二)参保费用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度每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原则上在前

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我县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二)参保费用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度每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中职生原则上统一由学校在学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55号)精神,我县为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保障待遇

全面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2号),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经办机构要妥善处理居民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1.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照一次住院处理的规定与参保人结算。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依据医保结算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担。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